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64號原告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盧益村 間給付融資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肆萬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貳佰捌拾伍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書記官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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