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12號上訴人即原告 涂晉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炎泉莊貴花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元,應徵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人提起上訴亦未表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及提出上訴理由書表明上訴理由,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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