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565號原告 劉仁釗 上列原告於民國99年12月08日具狀提起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據計算裁判費用。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被告約略占用坐落彰化市○○段南郭小段第438之29地號土地之約略面積。
二、本件原告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者,應補正合法委任狀。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3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