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聲請人 吳怡臻 聲請人 詹芳美 聲請人 劉蘇玉里 聲請人 王玉 泉聲請人 王勤豪 上五人共同代理人 劉珂 均相對人 王韻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韻真於民國104年5月5日,向聲請人吳怡臻等五人借款新臺幣400萬元,清償期為104年8月6日,並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約定,聲請人並提供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同額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詎屆至清償期,相對人不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四紙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34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溪州鄉│更新││67│建│00│07│80.67│14750/19516│聲請人吳怡臻│││││││││││││債權額比例為│││││││││││││三分之一;聲│││││││││││││請人王勤豪、│││││││││││││詹芳美、王玉│││││││││││││泉、劉蘇玉里│││││││││││││債權額比例各│││││││││││││為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