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8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81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0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815號聲請人高 仲佑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柏升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聲請人究為「高」仲佑或「髙」仲佑(依補正狀狀尾之簽章與用印不一致)?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0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