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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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錦林印刷有限公司代表人 吳進成 被告新北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李麗圳 (局長)訴訟代理人 石桂榕
曾韵如 楊文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4年5月20日上午10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6法庭進行言詞辯程序。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李行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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