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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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22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蔡慶瑋蔡慶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3,121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23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5年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即年利率百分之16)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蔡慶瑋於民國93年11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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