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聲字第11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二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一年六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間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之執行前來,經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黃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貞達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