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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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緝字第5號原告 廖來好 被告 陳炳華 上列被告因 常業 詐欺等案件(本院94年度金訴字第21號、107年度金訴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常業詐欺等一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
8日判決免訴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鍾貴堯
法官許曉怡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余怜儀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