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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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羅麗花
羅麗娥 羅麗霞 羅麗娟 羅又薪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麗琴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 陳明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61,200元【計算式:面積×土地公告現值5379×2800=00000000】,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61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