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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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5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對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祈請至現場勘驗准11/13及11/15所請否則異議請迴避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非由該法官承辦或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換言之,倘訴訟尚未具體分由法官審理,或訴訟已終結,或該法官已無執行職務之情事,即無聲請法官迴避之必要可言(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0號損害賠償事件,該案件已於民國107年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8日上午11時宣判,故該事件亦已經終結,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聲請迴避之 李昇蓉 法官已無須再對聲請人所指事件執行審判職務,依前開說明,聲請人之聲請並無必要,是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書記官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