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19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文件並陳述意見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又法院為調查事實,得命關係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或以書面陳述意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有如附表所示文件尚未提出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並陳述意見,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附表
一、釋明協商不成立之理由及雙方之差額。
二、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財產變動狀況之明細表。
三、每月支出扶養費用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影本。
四、聲請人本人及其二親等內直系親屬(包括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家屬等之親屬關係系統表。
五、聲請人之配偶最近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96、97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證明(請勿提出存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請併陳報種類及提出證明。
六、提出每月繳納房屋貸款金額若干及證明。
七、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並陳明聲請人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本件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陳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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