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93號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之。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洪士傑
法官許蕙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