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19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之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與附表編號貳所列恐嚇取財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4年10月及11月間犯恐嚇取財罪及偽造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經本院92年上訴字第4096號及94年上訴字第94號分別判決罪刑確定(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5年偵字第3915號及90年偵字第4036號),如附表之所示。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所列不應減刑之恐嚇取財罪所處之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刑期,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楊照男法官林明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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