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7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非財產上訴訟,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日
書記官高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