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78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18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原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4年3月間起至84年8月7日止犯連續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字第46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87年度偵字第1618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78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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