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十五號
上訴人丁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與甲○○間因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四十五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銀元陸拾萬陸仟零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玖仟零玖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樹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康進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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