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二號
原告丁○○
甲○○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應鈴 被告丙○○兼法定代理人乙○○右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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