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9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九一三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七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實
一、甲○○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曾犯竊盜、毀棄損壞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並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八十四年起擔任台南市○○○路○段○○○號「品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品福公司)之業務員,職司汽車銷售與收取車款、汽車保險費、配件款等業務。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八年三月六日起,迄同年十月二十八日止,分別向附表所示之客戶收取汽車保險費、車款、配件款、修車費等費用,總計達新台幣(下同)一百三十萬八千四百零五元後,連續將上開業務上持有之現款,變易持有為所有,侵佔入己。
二、案經品福公司訴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犯罪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品福公司之指訴情節一致,並有附表所示客戶出具之聲明書共十四份在卷可稽,則被告之自白即與事實相符,實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執行品福公司汽車銷售及收款業務,竟借此職務之便侵占因執行業務所收取之汽車保險費等費用,核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其先後分別多次侵占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均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被告於八十一年間,曾犯竊盜、毀棄損壞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及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經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並於八十三年三月三十日執行完畢,有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五年之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 素行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後坦承並悔過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林彥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瑞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客戶名稱│收款種類│金額(新台幣)││││單位:元│├──────────────┼─────┼─────────┤│東捷半導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費│24866│├──────────────┼─────┼─────────┤│ 郭慧珍 │保險費│56000│├──────────────┼─────┼─────────┤│ 陳泰成 │保險費│9364│├──────────────┼─────┼─────────┤│ 鄭林素蘭 │保險費│51500│├──────────────┼─────┼─────────┤│ 白秀勤 │保險費│69693│├──────────────┼─────┼─────────┤│ 林讚國 │保險費│20200│├──────────────┼─────┼─────────┤│ 莊陳霞 │保險費│37852│├──────────────┼─────┼─────────┤│ 吳豐州 │保險費│54900│├──────────────┼─────┼─────────┤│ 陳春杏 │保險費│12200│├──────────────┼─────┼─────────┤│專一專利資料有限公司│保險費│23392│├──────────────┼─────┼─────────┤│新鴻眼鏡企業有限公司│保險費│45672│├──────────────┼─────┼─────────┤│新鴻眼鏡企業有限公司│保險費│85897│├──────────────┼─────┼─────────┤│ 黃新添 │車款│275000│├──────────────┼─────┼─────────┤│富台砂石企業有限公司│車款│510000│├──────────────┼─────┼─────────┤│ 龍旭 企業│配件款│11000│├──────────────┼─────┼─────────┤│ 好瀚 建設│修車費│1411│├──────────────┼─────┼─────────┤│連億工業│修車費│2592│├──────────────┼─────┼─────────┤│ 曾耀德 │修車費│1866│├──────────────┼─────┼─────────┤│ 吳國平 │修車費│15000│├──────────────┼─────┼─────────┤││總計│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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