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9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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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9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9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蘇建彰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核被告蘇建彰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復進而施用,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於民國10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並於104年11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可稽,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之犯行,在性質上乃屬對自我身心健康之自戕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侵害他人權益,惟其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猶不思戒絕革除惡習,仍屢犯施用毒品之罪,其戒癮之意志力薄弱,然念及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堪認良好,復兼衡被告於司法警察查中自述其係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2289號被告蘇建彰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蘇建彰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308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90年5月8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246、385、10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同一罪名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再以91年度毒聲字第77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確定。又於101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3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2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蘇建彰經入監執行後,於103年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6月24日18時許,在臺南市○○區○○里○○0○0號住處廁所內,以玻璃球燒烤後吸食其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同年6月25日送達另案傳票,並依本署檢察官開立之鑑定許可書於同日9時43分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蘇建彰之自白│被告有於前揭時、地,以上述││││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2│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被告於前揭時、地所採尿液,│││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經送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鑑定許可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各1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毒品之行為,為其施用毒品之行為所吸收,爰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0月28日
檢察官林容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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