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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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1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126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義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18126、18382、190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義良自民國壹佰零伍年拾月貳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之指述、監視器翻拍照片及扣案物品等可資佐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被告於短時間內反覆多次為竊盜之犯行,足認有反覆實施犯罪之虞,認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確保被告後續審理之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5年10月13日執行羈押,合先敘明。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415號判決駁回而確定,並已於105年10月28日起送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5年執字第12239號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被告既經送監執行,即無反覆實施犯罪之可能,原羈押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力瑋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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