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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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2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23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世偉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
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世偉前有多次毒品前科,並於民國103年間,因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上字第2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形2月確定,甫於103年7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復於105年6月24日晚間
8時許,在桃園市○○區○○路○○○巷○○號前,與女友 黃姵潔 因感情因素而起爭執,竟基於毀損之犯意,騎乘機車衝撞上址告訴人 劉力鳳 住處大門,致該大門鐵門門鎖損壞及大門變形;復基於毀損之犯意,在該處持打火機將劉力鳳委託黃姵潔加工,斯時由黃姵潔持有,完工後準備交還給劉力鳳,價值約新臺幣6,000元之電子軟版材料約156條燒燬,足生損害於劉力鳳,因認被告張世偉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惟查,此項罪名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劉力鳳業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當庭撤回本件告訴,此除有本院105年10月31日準備程序筆錄所載為憑外,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可按,揆諸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5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