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3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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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卓建興具保人邱欣怡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271號、102年度執字第6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欣怡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卓建興因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千元,經具保人邱欣怡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乙節,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1份足憑。又受刑人於保釋後,經合法傳喚、拘提而未到案執行;而具保人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受刑人到案執行等事實,亦分別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7月1日中檢秀執給102執6228字第063313號函、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2年7月18日簡復表暨所附送達證書、照片、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2年9月13日拘提事項簡覆便表暨所附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戶口名簿影本、照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2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基本資料2份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影本2份附卷可稽,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以,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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