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交附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丙○○○
乙○○丁○○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瑜真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字第一八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