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乙○○○○○○
住身丁○○住
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肆佰壹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等二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八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乙000000000等二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杭起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日~B法院書記官蔡蘭櫻~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六千五百七十七元││├─────────────┼─────────────┼──────────┤│原審郵票費用│二百九十二元│已退還二百一十八元│├─────────────┼─────────────┼──────────┤│公示送達聲請費│四十五元││├─────────────┼─────────────┼──────────┤│登載新聞紙費│五百元││├─────────────┼─────────────┼──────────┤│共計│七千四百一十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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