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二六八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光復分行法定代理人 郊俊彥 訴訟代理人 葉惠珍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叁萬陸仟捌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玖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庚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六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