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毀損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七九五號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廿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蔡長林法官李文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趙玲瓏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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