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1983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1月27日下午5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
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曾啟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捌佰參拾柒元整,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壹仟肆佰肆拾陸元整自民國95年
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
息;及自民國95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逾期第
1個月者,新臺幣150元,逾期在第2個月者,新臺幣
參佰元;及逾期第3個月至第5個月者,按月新臺幣陸
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貳佰玖拾元整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
單資料查詢、消費帳單明細查詢及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
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