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6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