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彰簡字第68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伍仟陸佰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壹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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