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票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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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票字第19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票字第1944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佰柒拾伍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簡易庭法官阮世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秋淑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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