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保險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保險字第13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3年度保險字第13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楊中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