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費用之徵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他字第5號原告甲○○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為訴訟費用之徵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以93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並經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9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故原告在第一審暫免繳交之裁判費用新臺幣152,448元,應即由原告向本院繳納。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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