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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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交重附民字第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被告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宗 上列當事人間因93年度交易字第305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93年度交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判處無罪在案,有上開判決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所示,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88條及第195條規定訴請被告乙○○及其僱用人即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賠償之訴,即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梁耀鑌
法官蕭清清法官林孟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4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