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孫立虹 律師
韓邦財 律師複代理人 張育祺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4月29日上午9時30分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原告於94年3月17日之前具狀陳報:
㈠被告之實際居所?(依入出境紀錄,被告乙○○已於94年1
月30日入境;但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函,被告未居住於㈡若不知應送達被告之處所,原告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
第1項之規定聲請公示送達?中華民國94年3月0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3月03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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