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交易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隆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調偵字第1153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627號),本院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判決之諭知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此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第452條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 王黃玉 告訴被告莊隆和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係認此同一案件乃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據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王黃玉具狀撤回告訴(本院交簡卷第17頁參見),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