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重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186號
上訴人 陳新基
黃麗霞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 律師複代理人 林孝甄 律師
許富雄 律師 陳筱屏 律師被上訴人 馬千里 訴訟代理人 胡坤佑 律師
馬凱林 馬德林 廖純銘 被上訴人 陳連庚
張清雲 陳連棋 姜立成 李秉錡 黃春榮 林彥 徐國棟 陳泰吉 江秀真 黃賴桂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聲 律師被上訴人 許博彰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洪貴叁 律師
陳俊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1年4月26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王聖惠
法官傅中樂法官謝碧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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