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712號原告 莊榮兆 被告 李慶義
白梗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10元,而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嗣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8日以100年度救字第113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而該裁定業於100年8月12日送達原告,亦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附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學德
法官黃文進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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