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 張桐源 原姓名:張.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郭孝慈 間履行協議等事件(101年度上易字第21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
(下稱法扶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另本件履行協議訴訟,兩造係約定生活費給孩子,僅經由母親即相對人郭孝慈之郵局帳戶受領,為利益第三人契約,相對人並無請求聲請人直接向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之權利,況聲請人業已支付新台幣64,000元,因此,本件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等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經查,聲請人於民國99年度無所得、名下無財產(99年度稅務
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見本院卷第17頁),且聲請人業經法扶台北分會准予法律扶助(聲請人提出之法扶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及審查表影本見本院卷第5至9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見本院卷第14頁,法扶台北分會函復本院檢附之法律扶助核准資力部分文件見本院卷第19至24頁)。聲請人既經法扶台北分會因其無資力而准予法律扶助,又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黃莉雲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明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