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重訴字第八一號
原告臺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十二條記載:「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屏東地方法院或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授信約定書在卷可憑。兩造業經合意定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復無被告不抗辯本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言詞辯論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認上開二法院始為有管轄權之法院。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審酌本件係因契約涉訟,而契約履行地係在屏東縣境;又本件被告是連帶保證人,主債人 陳水永 ,其住所亦在屏東縣境,乃認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較為適當,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周煙平~B法官邱景芬~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