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О四六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小包(含袋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次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員警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二十三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新埔八街口,查獲被告甲○○(業經不起訴處分)持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並扣得安非他命一小包(含袋毛重0‧三公克)。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爰依右開法條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本院經核屬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黃雅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如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