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0三八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五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量微無法秤重,包裝重零點肆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因扣案之海洛因(毛重零點四九公克毛)係屬於違禁物,爰請依法單獨宣告沒收之。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設有規定;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右揭扣案物品一小包,確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然因量微無法秤重,袋重則係零點四九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鑑定通知書一份附卷可稽,聲請書與此不符部分應予更正;上開扣案之物既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級毒品,自屬違禁物,包裝袋則與海洛因粉末則無法析離,應一併依法沒收。故依前說明,本件聲請應認屬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范清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希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