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簡上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移轉房屋所有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簡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送達代收人己○○被上訴人庚○○即 余梅 承受訴訟人戊○○
丁○○丙○○乙○○住台北縣萬里鄉野柳村港西十五號右當事人間移轉房屋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丁○○、丙○○、戊○○、乙○○為被上訴人庚○○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庚○○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有配偶甲○○,及子女丁○○、丙○○、戊○○、乙○○,有死亡證明書影本、繼承系統表各一紙、及戶籍謄本四份在卷足憑,而繼承人之一的甲○○為本件之上訴人,自應由其餘繼承人丁○○、丙○○、戊○○、乙○○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審判長法官李木貴法官王翠芬法官林李達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抗告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俱繕本。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日
法院書記官李繼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