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四號
原告正崙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瀚川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肆萬貳仟玖佰貳拾壹元,折合銀元壹佰陸拾肆萬柒仟陸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柒元,折合新台幣肆萬玖仟肆佰叁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玖仟叁佰捌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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