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瑞凱
温珮萱
温嘉瑀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電子遊戲場」,查獲被告黃瑞凱、温珮萱、林兆焜(下稱被告等)賭博犯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5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確定,至附表所示之物,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等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5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在賭桌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放置在賭桌上之賭資,係當場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現場扣案照片共計44張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1
HUGA機臺
2
臺
2
南國育5機臺
3
臺
3
超悟空機臺
3
臺
4
八代將軍機臺
3
臺
5
馬場大亨機臺
1
臺
6
威鯨傳奇機臺
1
臺
7
獵魚高手機臺
1
臺
8
星鑽97機臺
10
臺
9
招財進寶機臺
1
臺
10
黃金馬機臺
1
臺
11
招金象機臺
1
臺
12
東方明珠機臺
3
臺
13
3PK機臺
4
臺
14
國王7PK機臺
3
臺
15
滿貫大亨機臺
2
臺
16
HUGA電子IC板
2
片
17
南國育5育電子IC板
3
片
18
超悟空電子IC板
3
片
19
八代將軍電子IC板
3
片
20
馬場大亨電子IC板
6
片
21
威鯨傳奇電子IC板
1
片
22
獵魚高手電子IC板
1
片
23
星鑽97電子IC板
10
片
24
招財進寶電子IC板
1
片
25
黃金馬電子IC板
1
片
26
招金象電子IC板
1
片
27
東方明珠電子IC板
3
片
28
3PK電子IC板
4
片
29
國王7PK電子IC板
3
片
30
滿貫大亨電子IC板
2
片
31
開分鑰匙
1
把
32
監視器主機
1
臺
33
帳冊
2
本
34
店家賭資
2萬4,100
元
35
相機
1
臺
36
點數卡(面額1000)
50
張
37
點數卡(面額500)
29
張
38
點數卡(面額100)
49
張
39
賭資
2,5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