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4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瑞凱

温珮萱

温嘉瑀

林兆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6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員警於民國107年5月31日下午4時30分許,在址設臺南市○○區○○○街00號「○○電子遊戲場」,查獲被告黃瑞凱、温珮萱、林兆焜(下稱被告等)賭博犯行,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該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565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1月3日緩起訴處分確定,至附表所示之物,屬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第1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等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05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緩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前開案件在賭桌上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放置在賭桌上之賭資,係當場在賭檯之財物,業據被告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明確,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現場扣案照片共計44張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上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單位

1

HUGA機臺

2

2

南國育5機臺

3

3

超悟空機臺

3

4

八代將軍機臺

3

5

馬場大亨機臺

1

6

威鯨傳奇機臺

1

7

獵魚高手機臺

1

8

星鑽97機臺

10

9

招財進寶機臺

1

10

黃金馬機臺

1

11

招金象機臺

1

12

東方明珠機臺

3

13

3PK機臺

4

14

國王7PK機臺

3

15

滿貫大亨機臺

2

16

HUGA電子IC板

2

17

南國育5育電子IC板

3

18

超悟空電子IC板

3

19

八代將軍電子IC板

3

20

馬場大亨電子IC板

6

21

威鯨傳奇電子IC板

1

22

獵魚高手電子IC板

1

23

星鑽97電子IC板

10

24

招財進寶電子IC板

1

25

黃金馬電子IC板

1

26

招金象電子IC板

1

27

東方明珠電子IC板

3

28

3PK電子IC板

4

29

國王7PK電子IC板

3

30

滿貫大亨電子IC板

2

31

開分鑰匙

1

32

監視器主機

1

33

帳冊

2

34

店家賭資

2萬4,100

35

相機

1

36

點數卡(面額1000)

50

37

點數卡(面額500)

29

38

點數卡(面額100)

49

39

賭資

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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