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3號
原告 陳順泉
訴訟代理人 陳宥其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鳳臺 即中華牙醫診所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