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不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非制式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扣案之非制式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具有殺傷力一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9月18日刑鑑字第OOOOOOOOOO號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核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訛,爰依前揭規定予以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就前揭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徐 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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