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林莘茹
被告 陳漢堯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 律師
被告倍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儫
訴訟代理人 趙偉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