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31號

原告 林莘茹

被告 陳漢堯

訴訟代理人 劉韋宏 律師

被告倍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昱儫

訴訟代理人 趙偉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簡上字第6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刑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24日當庭撤回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雖屬合法,但因刑事部分已終結,本院無從專就附帶民事訴訟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陳俞璇

法官許家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楊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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