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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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上字第1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塗銷出資額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90號上訴人 高峯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晉榮楊智閔楊馥瑜楊智凱 、楊朝欽、 楊曜鴻 間請求塗銷出資額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9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
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李怡諄法官許明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3日
書記官林昭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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