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967號聲請人猛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通富 訴訟代理人 陳玉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黃文芳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9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華濤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正 和華南商業銀行新店分行113年6月30日504,746元RD6647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