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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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0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064號聲請人 羅瑞蓮 (即 余明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7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書記官李昱萱附表:113年度除字第2064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黑馬基金11-D3-01-0006782-61358.4